上海市國二非道路機械更新補貼管理辦法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發布《上海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推動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和更新,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6月21日
上海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快國二排放標準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以下簡稱“國二非道機械”)更新,提升移動源清潔化水平,根據《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23-2025 年)》(滬府辦發〔2023〕13 號)、《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 號)、《上海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也適用于國四排放標準場內柴油車輛(以下簡稱“國四場內車輛”)更新補貼資金管理。
第二條(政策定義)
本辦法所稱國二非道機械是指在本市申報登記的,裝配有柴油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業、企業廠(場)內作業、農業生產和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的國Ⅱ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高空作業車、牽引車、擺渡車、移動式發電機等。本辦法所稱國四場內車輛是指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未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在本市辦理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登記手續(登記機械類型為場內車輛)的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在用柴油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機械和新能源場內車輛,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純電動或燃料電池)驅動的機械和場內車輛,不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機械和場內車輛。本辦法所稱的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補貼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從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機械所有人開展農業機械以外的國二非道機械和國四場內車輛更新的補貼資金。國二農業機械更新補貼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更新補貼支持范圍)
對本市報廢農業機械以外的國二非道機械且購置新能源機械,并在本市完成新能源機械申報登記的所有人,給予更新補貼。更新機械應與報廢機械為同類機型。
對本市報廢國四場內車輛且購置新能源車輛,并在本市完成新能源場內車輛申報登記的所有人,給予更新補貼。更新場內車輛應與報廢場內車輛為同類車型。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有的國二非道機械、國四場內車輛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過戶給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和其他非機關事業單位的,最終受讓人更新新能源機械、場內車輛不可享受更新補貼。
第四條(補貼標準)
國二非道機械更新補貼金額依據機械類型等因素確定。新購置機械分級等于或低于報廢機械分級的,按照新購置機械的分級給予補貼。新購置機械分級高于報廢機械分級的,按照報廢機械的分級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見表 1。2025 年 7 月 1 日以后申請的,實際補貼金額=補貼標準×80%,退坡比例為 20%。
新購置場內車輛的載重分級為報廢國四場內車輛同級別或更低級別的,補貼金額按照新購置場內車輛的載重分級給予補貼。新購置場內車輛的載重分級高于報廢國四場內車輛的,補貼金額按照報廢國四場內車輛的載重分級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參考柴油機動車更新補貼標準,另行發布。2025 年 7 月 1 日以后申請的,實際補貼金額=補貼標準×80%,退坡比例為 20%。
表1上海市國二非道機械更新補貼標準
(單位:萬元)
第五條(更新補貼申請標準)
申請本市國二非道機械或國四場內車輛更新補貼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國二非道機械或國四場內車輛已于 2023 年 12 月 31日前在本市申報登記,且所有人為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其他非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二非道機械或國四場內車輛所有人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相關失信記錄;
(三)國二非道機械或國四場內車輛所有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辦理機械或場內車輛報廢、注銷手續;
(四)國二非道機械或國四場內車輛所有人購置同已報廢機械(場內車輛)相同機(車)型的新能源機械(場內車輛),并在本市完成申報登記,登記材料需含電池容量證明材料和本市銷售機構開具的發票;
(五)新能源機械或場內車輛購置時間應不早于2024年7月1日,且不晚于2026年6月30日,具體時間以非道路移動機械或場內車輛銷售機構開具的發票為準。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推進全市國二非道機械更新補貼工作,組織各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補貼審核,匯總并查驗屬地管理部門上報的審核材料,編制資金預算年度計劃,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績效自評價和信息公開工作。
各區生態環境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負責國二非道機械更新補貼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定期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補貼資金的統籌安排,并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審核,組織實施部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第七條(預算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對全市國二非道機械更新補貼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進行測算,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資金需求。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應對氣候變化)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編制預算,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八條(資金申請)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審核工作,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請。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的用款申請,按有關資金審批流程向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資金撥付)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
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資金。
第十條(績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國二非道機械或國四場內車輛所有人對更新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取得補貼資金的,由相關部門追回資金,并納入本市征信系統。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并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對擬給予補貼的國二非道機械、國四場內車輛信息及補貼金額,由各區生態環境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組織開展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4年6月24日印發